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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 ,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而且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是违反金融法规的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是认定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呀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相关情形可知,本通知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资金往来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资金占用。至于为补充上市公司经营资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的关联方借款则并非本通知规范的情形。另外 ,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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